(2015)丽松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芳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芳伟,农民,住松阳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8月11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芳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晓莲、被告人刘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梅某、周林峰、李某(均已判刑)合伙在松阳县鸿顺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数十名人员用扑克牌以“牛哄哄”的方式赌博。宋某(已判刑)在赌场中料理日常事务;王某(已判刑)在赌场中负责抽头;潘某(已判刑)、周林峰等人在赌场中放高利贷。期间,潘某让被告人刘芳伟为其在赌场中帮忙放高利贷,潘某放高利贷获利5万余元,刘芳伟得工资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芳伟退出了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芳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梅某、宋某、王某、李某的证言,(2014)丽松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暂扣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芳伟的身份及归案经过。(2005)松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芳伟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芳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芳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二、被告人刘芳伟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叶永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