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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龙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俊实业有限公司,王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龙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龙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钱秀霞,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法定代表人樊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世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张八桥镇下河村。法定代表人陈冠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二峰,女,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4)平龙金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轿车三辆,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二峰所有的轿车三辆予以扣押。二、责令被执行人王二峰三日内将被扣押车辆全部送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