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尹某某,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皮跃军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