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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竹枫诉吴昊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枫,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李竹枫,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昊,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3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项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