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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郑开端与陈青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端,陈青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郑开端,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青委,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郑开端与被执行人陈青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偿还款项人民币5152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开端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开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