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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白某、白敬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白某,白敬勇,陈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00-2号原告郝某。法定代理人王爱花,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郝某之母。被告白某。被告白敬勇,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白某之父。被告陈立华,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白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白某、白敬勇、陈立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继续申请诉讼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白敬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支行15×××30账户上的20000元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