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甘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洱民初字第55号原告段某某,女,1978年10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甘锡某,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甘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甘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甘泽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位于胜利村的砖混结构西主房三格归原告所有、北耳房四格归被告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欠被告亲戚借款61000元由被告偿还、欠原告亲戚借款29000元由原告偿还。事实与理由是:2000年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0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嫁到被告家生活,2001年7月5日生下女儿甘泽某。近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外出打工期间,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让原告饱受身心摧残和折磨。2013年间,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被告当时表示悔过,但事后又继续沉迷赌博,殴打原告。现原告已彻底对被告失望,故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甘锡某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大的矛盾,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不属实,被告只是偶尔参与赌博,并未对家庭不管不顾。反而是原告,不仅同厂内几个女同事外出几天未归,还不愿意给被告生病的母亲寄医药费。2014年10月,双方就是因为寄回家医药费一事发生争吵后才分居的。现为了家庭,被告愿意改正不足,戒掉赌博恶习,请求法庭给予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归纳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原告段某某为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A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A2、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为2000年10月29日;A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婚生女甘泽某的身份情况。被告甘锡某为其答辩主张向本院举证:B、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一致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199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10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育女儿甘泽某,2001年7月5日生。2006年开始双方共同外出打工,但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时常为此发生吵闹。2014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三营镇共和村委会胜利村的砖混结构西主房三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甘锡金8000元、欠甘龙玉3000元、欠甘龙和14000元、欠甘锡斌15000元、欠甘龙花3000元、欠王永桥5000元、欠罗祖福10000元、欠施玉峰3000元、欠段海珍11000元、欠段汝明3000元、欠洪益清15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并通过共同辛勤劳动建盖了房屋,应属一个好的家庭,双方均应珍惜。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参与赌博引起原告不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已认识到参与赌博对于家庭的危害,愿意改正不足,与原告同心建设家庭。因此,只要双方今后主动与对方沟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和好是有希望的。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甘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