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銮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銮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94号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4幢504室。法定代表人:李国胜,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忠高,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銮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銮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68元(原告已经预缴),减半收取6484元,由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