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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陆银忠与被告耀县造纸厂第五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银忠,耀县造纸厂第五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陆银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雪原,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耀县造纸厂第五分厂,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办事处申河村。负责人徐新潮,厂长。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银忠与被告耀县造纸厂第五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银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银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陆银忠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张红星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