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孔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刘某某,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医生。被告孔某某,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黎城县洪井乡人,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孔某某所有的晋DP86**轿车一辆并禁止其所有的冀DK02**、冀DK66**两部牵引车进行转让过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孔某某所有的晋DP86**轿车一辆,并禁止其所有的冀DK02**、冀DK66**两部牵引车在本案诉讼终结前进行转让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