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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沙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沙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单炳奎。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单辉、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单炳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1988年9月15日生一子陈亮,1993年5月4日,双方调解离婚,婚生子陈亮由被告抚养。2013年7月4日,陈亮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共向被告赔偿90万元。被告得到上述款项后,并未将原告应有的部分给予原告,直接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5万元,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1)原告未尽其应尽的抚养义务。1993年5月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约定陈亮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陈亮抚育费40元至陈亮独立生活止。但原、被告离婚后,自陈亮长大到大学毕业,原告未履行抚育义务,陈亮大学四年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原告离婚时陈亮还小,陈亮的基本生活全部由被告和陈亮的奶奶照顾;(2)陈亮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被告亲戚通知原告,原告表示不参与陈亮事故的协商处理,放弃权利。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考虑到死者家庭实际情况后人道主义补助379888元,该部分不属于陈亮的法定赔款。原告不属于陈亮家庭人员,不应该享受该379888元;(3)陈亮工亡后享受的工亡待遇520112元,应当扣除办丧费用10万元、购买墓地墓碑约5万元,剩余部分按原、被告所尽义务来享受相应的份额,故原告只能享受剩余部分的20%。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于1988年9月15日生一子陈亮。1993年4月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1993年5月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一、刘某与陈某甲离婚。二、儿子陈亮由陈某甲抚育,刘某自一九九三年五月起每月负担陈亮抚育费四十元,至陈亮独立生活止。给付方法:刘某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将当年抚育费给付陈某甲…”。2013年7月4日下午3点左右,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运输机架在厂区内移动下滑过程中,职工陈亮即原、被告之子被撞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7月5日,汪福元受原告刘某、被告陈某甲的委托与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在太仓市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一、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该事故为工伤事故;二、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补助金288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等法定工亡待遇共计:520112元;三、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考虑到死者家属实际情况,再人道主义补偿379888元,以上共计9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四、死者的遗腹子出生后,凭政府部门出具新生儿出生及户籍证明再由死者家属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和待遇…”。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5日、2013年7月8日给付被告陈某甲上述金额合计90万元。2013年7月7日,被告陈某甲为处理陈亮火化等殡仪服务花费4030元、购买盒子棺材等花费5380元。2013年7月8日,陈亮办理死亡注销户口。2014年9月11日,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一、陈亮因工死亡享受工伤待遇,当时国家规定丧葬费288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该款属陈亮的工伤法定待遇。二、因陈亮从小父母离异家庭比较困难,根据调解当事人汪福元提出,陈亮从小与爷爷奶奶生活,是爷爷奶奶一手带大,要求对陈亮家庭在工伤待遇外再给予人道主义补偿。经我公司商量后同意在工伤待遇外在给予人道主义补偿379888元。三、当时陈亮死亡后家庭代表陈某甲、汪福元、陈祖兴来我公司协商补偿事宜。”2014年11月14日,原、被告在本院所做调查笔录中均陈述陈亮女朋友怀的孩子没有出生,同意扣除给陈亮买墓地、墓碑的5万元。原告在庭审中亦陈述同意扣除丧葬费28812元。2015年2月4日,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所作调查笔录中陈述“陈亮的爷爷现在已经去世了,考虑到陈亮在成年之前都是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的,爷爷奶奶贡献很大,花了很多心血,所以人民调解协议第3条人道主义补偿的379888元指定性地给陈亮的奶奶陈瑞华”。审理过程中,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陈述陈亮无配偶无子女。另被告陈某甲当庭提供的证人陈某乙陈述“汪福元受陈某甲委托与用人单位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在沙溪镇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汪福元将陈亮从小父母离异、母亲离开陈某甲家庭、陈亮从5岁多起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陈某甲负责全部费用至陈亮大学毕业等家庭基本情况告知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陈亮出事后刘某从未参与处理…陈亮当时只有5岁,刘某没有尽一点义务,陈亮长大到大学毕业刘某都不认识陈亮,离婚后刘某未负担陈亮的抚育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供的户籍信息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被告陈某甲提供的(1993)太民初字第6035号民事调解书、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殡仪服务收据、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本院所作调查笔录、本院调取的户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工亡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费用,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财产损失等的赔偿,依法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分割。陈亮因工死亡后,陈亮的近亲属与用人单位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一致人民调解协议,协议中已明确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法定工亡待遇合计520112元,考虑到死者家属实际情况,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再人道主义补偿379888元。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亦明确表示人民调解协议书第3款约定的人道主义补偿379888元系指定性给陈亮的奶奶陈瑞华,故该部分无需进行分割。审理过程中,本案原、被告均对于陈亮丧葬支出费用28812元、为陈亮购买墓地及墓碑5万元、处理火化等殡仪服务费用4030元、购买盒子棺材等费用5380元予以认可,并均同意该部分无需进行分割,此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尽管原告刘某在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后未与陈亮共同生活,且双方往来较少,但原告刘某和陈亮的母子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故原告刘某有权分割因陈亮死亡产生的赔偿款项。但原、被告离婚时陈亮仍未满5周岁,后其一直随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原告刘某与陈亮往来较少,对陈亮的依赖程度较低,故综合考虑原、被告与陈亮的关系、生活上的依赖程度、密切程度,原告刘某在分割其余431890元时应当少分,本院据此确定原告刘某得其中40%的比例即172756元。另被告陈某甲陈述的办理丧事过程中的办桌等费用及陈亮生前存在的借款1万元,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因亲属陈亮死亡所获赔偿款项中的172756元给付原告刘某(履行方式: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14)。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05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6512元、被告陈某甲承担405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王 月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