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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厚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典坤诉黎红甲、邹山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典坤,黎红甲,邹山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厚民初字第90号原告:贾典坤,男,汉族,生于1934年10月18日.委托代理人:贾新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7日。系原告儿子。被告:黎红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5日。被告:邹山娥,女,现年38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典坤诉被告黎红甲、邹山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典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典坤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 丰 力人民陪审员 :张好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