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与邹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邹丽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丽君,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即207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2690元,由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