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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星焕诉被告李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星焕,李玉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孙星焕。被告李玉林。原告孙星焕与被告李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星焕到庭参加了诉讼。李玉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法定审限内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星焕诉称,与被告李玉林于2004年9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玉林将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安民路、建筑面积为94.80平方米、使用面积33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房权证中心区字第225**号),以60000元的价款卖给孙星焕。已将该房屋交付给孙星焕居住至今。现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玉林现下落不明,不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孙星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买卖房屋协议有效,房屋归其所有,李玉林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孙星焕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密山市中心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2、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3、署名为被告李玉林的房屋产权证一份。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孙星焕与被告李玉林于2004年9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玉林将位于密山镇安民路、建筑面积94.80平方米、使用面积33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房权证中心区字第225**号)、以60000元价格卖给孙星焕,并已交付居住至今。现需办理过户手续,但李玉林下落不明。孙星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房屋协议有效,房屋归其所有,李玉林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孙星焕与被告李玉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星焕已实际占有房屋并居住至今,买卖房屋协议有效。李玉林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孙星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星焕与被告李玉林于2004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安民路,94.80平方米房屋(房权证中心区字第225**号)归孙星焕所有;二、被告李玉林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决生效后履行。案件受理费4092元由原告孙星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修泽海审 判 员  金光哲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