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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新矿与陈侠、刘保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矿,陈侠,刘保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45-1号原告:王新矿,淮南市运输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侠,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保国,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矿诉被告陈侠、刘保国合伙纠纷一案中,因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