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俊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俊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235号、237号、239号、241号、27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3332-X。法定代表人赵海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俊全,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俊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