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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宏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宏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122号原告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宏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秀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宏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宏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原告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科佳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