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中民初字第4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全兵与邓小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兵,邓小飞,黄徐强,徐洋,李俊芳,罗建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799号原告:刘全兵,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敏,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小飞,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第三人:黄徐强,男,1991年5月9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第三人:徐洋,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第三人:李俊芳,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第三人:罗建清,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兵诉被告邓小飞、第三人黄徐强、徐洋、李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全兵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