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卫成、丁和莲与张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成,丁和莲,张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成。申请执行人丁和莲。被执行人张骞。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卫成、丁和莲与被执行人张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被告张骞赔偿原告陈卫成、丁和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0863.80元。因被执行人张骞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额为151707.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与被执行人以总额15万元分三次还清了结此案,被执行人需在2015年2月17日前付5万元,于2016年1月7日前付5万元,余款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据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