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陆思英与湘潭市长城机砖厂、田良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思英,湘潭市长城机砖厂,田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陆思英,女。被执行人湘潭市长城机砖厂,工商注册号430302000000074,住所湘潭市长城乡石基村。法定代表人郭建国,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田良艳,男,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思英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长城机砖厂、田良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4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田良艳、湘潭市长城乡机砖厂从6月份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陆思英,直至付清42262元为止。2015年2月4日陆思英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田良艳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田良艳向申请执行人陆思英支付3000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尽快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考虑到被执行人身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2015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田良艳提前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田良艳、被执行人湘潭市长城机砖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思英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