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胡连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胡连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贡德超,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胡连琨,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委托代理人鞠佳潓,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连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连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7元由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