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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英武与李克东、岫岩满族自治县汇升置业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武,李克东,岫岩满族自治县汇升置业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464号原告:赵英武,男,满族,瓦匠,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克东,男,满族,个体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汇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岫岩县岫岩镇。负责人:王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武诉被告李克东、岫岩满族自治县汇升置业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宝华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