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建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01号罪犯陈建明,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瓯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建明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明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7月因上课时搞小动作被扣0.5分;2014年1月因私藏药品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潘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