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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明清与李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清,王永浩,李萍,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29号原告张明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被告王永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路69号。被告李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志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清于2015年2月10日,以该案已在庭外得到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张明清负担。审判员  路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