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袁丽莉,徐赫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丽莉,徐赫,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742号原告:袁丽莉。原告:徐赫。委托代理人:袁丽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7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宁。委托代理人:代岭。原告袁丽莉,徐赫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卜文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丽莉,徐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任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