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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志勇申请执行徐永杰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徐永杰,苏海云,罗德刚,袁赢银,郑昌付,贺振,湖北天天快洁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被执行人徐永杰。被执行人苏海云。被执行人罗德刚。被执行人袁赢银。被执行人郑昌付。被执行人贺振。被执行人湖北天天快洁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杰,快洁公司经理。本院(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永杰、罗德刚、苏海云、袁赢银、郑昌付、贺振、快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志勇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永杰、罗德刚、苏海云、袁赢银、郑昌付、贺振、快洁公司的存款4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