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军亮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65号被执行人刘军亮(小名“长江”),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二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1321321976********。被执行人刘军亮因犯盗窃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刘军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军亮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万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刘军亮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