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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特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屈华娥申请宣告蒋自立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屈华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民特字第00043号申请人屈华娥,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屈华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自立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屈华娥以被申请人蒋自立发生沉船意外事故,于2012年9月13日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自立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蒋自立,男,1964年9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65号5-3,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409020615,系申请人屈华娥之夫。被申请人蒋自立于2012年9月13日发生沉船事故,该船于2012年9月26日被打捞出水,船上两名值班船员陈世江死亡,蒋自立下落不明,经多方搜寻没有下落,已满两年。2014年9月16日,申请人屈华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自立死亡,经有关机关证明蒋自立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3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蒋自立的公告,三个月法定公告期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蒋自立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自立失踪,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屈华娥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自立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自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