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希华申请王占学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希华,王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30号申请执行人朱希华,女性,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王占学,地址榆树市。朱希华申请执行王占学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作出的2012榆民初字第24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希华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2榆民初字第2481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