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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康荣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康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康荣,曾用名黄康云,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康荣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康荣先后二次容留黄某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租住的房屋内卖淫,每次向黄某收取人民币10元。二、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康荣先后四次容留王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卖淫,每次向王某某收取人民币10元。三、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康荣再次容留王某某与周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黄康荣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构成容留卖淫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康荣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康荣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2014年10月11日、同年10月12日容留妇女黄某、王某某卖淫不是事实;同年10月13日容留妇女王某某与男青年周某某卖淫嫖娼是事实,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康荣先后二次容留黄某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租住的房屋内卖淫,每次向黄某收取人民币1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1)2014年10月14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官渡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王某某、周某某卖淫嫖娼案过程中,发现出租屋老板黄康荣涉嫌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为查清黄康荣的犯罪行为,2014年10月14日20时许,民警到官渡三角村黄康荣出租屋处口头传唤黄康荣回所调查。(2)2014年10月15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决定对黄康荣容留卖淫立案侦查。2、证人黄某的人身检查笔录,主要内容是:2014年10月13日20时50分,经对黄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黄某身体无擦伤、擦伤等,黄某自述无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3年初,黄某出来过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后因价钱太低就不做了。2014年10月11日,黄某第二次来到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在黄康荣的安排下,黄某分别于同年10月11日14时、20时,先后向两位年龄约50岁的中年男人卖淫,每次收取嫖客40元,每次交易完成黄某都交出10元给黄康荣,自己得30元。卖淫所需的避孕套是老板黄康荣提供的。(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康荣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黄康荣在上述出租屋居住有三十年。2013年初,有个自称黄某的年龄约40岁的妇女来黄康荣出租屋处说,希望黄康荣容留在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黄康荣只要为她提供东侧那个空置的小房间,她每接一次客就给黄康荣10元至5元不等的报酬。黄康荣想到自己年纪大、没有生活来源,一时贪心就答应黄某的要求,就容留黄某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卖淫。黄某每接一个客只有20元至30元,觉得价钱太低,就只做了两天,大约实施二至三次就离开,黄某给黄康荣每次5元共10元报酬。2014年10月11日,黄某再次来黄康荣出租屋处说,希望黄康荣再次容留在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黄康荣也是按照以前惯例抽取一部分嫖资作为提供场地的报酬;当天中午、傍晚,黄某先后卖淫两次,两个嫖客都是给40元嫖资,黄康荣收取共20元的报酬。(四)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1)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黄康荣辨认出黄某是2014年10月11日在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两次、共四次的妇女,被告人黄康荣向她收取30元作为提供场地的报酬。(2)经照片辨认,黄某辨认出被告人黄康荣出租屋东侧小屋是被告人黄康荣提供给黄某等人卖淫的小房间。(3)经照片辨认,黄某辨认出被告人黄康荣是2014年10月11日提供出租屋给黄某实施卖淫的人。二、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康荣先后四次容留王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卖淫,每次向王某某收取人民币1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证人王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主要内容是: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经对王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黄某身体无擦伤、擦伤等,王某某自述无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等。(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王某某是2014年10月12日中午来到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的,黄亚兰来到后卖淫四次了,每次卖淫收入40元人民币,老板黄康荣每次收入10元人民币。卖淫所需的避孕套是老板黄康荣免费给的。(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康荣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王某某来到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四次了,每次给黄康荣10元,共给黄康荣40元报酬。(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1)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黄康荣辨认出王某某是2014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在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四次的妇女,被告人黄康荣向她收取30元作为提供场地的报酬。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王某某与男青年周某某在黄康荣出租屋处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经照片辨认,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康荣出租屋东侧小屋是被告人黄康荣提供给黄某等人卖淫的小房间。(3)经照片辨认,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康荣是2014年10月12日四次提供场所给黄某实施卖淫行为的人。每次卖淫行为后,王某某都给黄康荣10元作为提供场所的报酬。(4)本案现场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黄康荣租住的出租屋。三、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康荣再次容留妇女王某某与男青年周某某在其上述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康荣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康荣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周某某、黄某的证言、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有关书证、王某某、周某某、黄某被抓获经过,被告人黄康荣的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黄康荣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第二项不是事实”的问题。被告人黄康荣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与证据相符。被告人黄康荣这一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康荣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康荣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陈 夏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