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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陈某某,男,60岁,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9600元。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