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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于晓华、崔方正等与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华,崔方正,崔恒忠,李桂花,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669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华。申请执行人崔方正。申请执行人崔恒忠。申请执行人李桂花。被执行人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天河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华、崔方正、崔恒忠、李桂花与被执行人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代理陪审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