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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宋翠杭与郭重秋、林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翠杭,郭重秋,林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851-1号原告宋翠杭,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理人黄高生,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明星、林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重秋,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瑞珠,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翠杭与被告郭重秋、林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翠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重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连江县的房产。原告宋翠杭提供案外人黄高生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翠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重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连江县的房产。二、查封黄高生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三、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