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贩卖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安刑执字第185号罪犯常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因患慢性乙型肝炎,具有传染性,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4)安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于2015年1月3日生效。罪犯常某某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常某某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具有传染性,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