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合诉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合,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王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建合。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明礼。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景源。被告孙景源。被告王雪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合诉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由于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合的起诉。一审预交案件受理费84800元,退还给原告李建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