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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合诉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合,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王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建合。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明礼。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景源。被告孙景源。被告王雪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合诉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由于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合的起诉。一审预交案件受理费84800元,退还给原告李建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