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龙吉军与戴恩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吉军,戴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龙吉军,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黄宏杰,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恩华,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472号龙吉军为戴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戴恩华支付申请人龙吉军借款44000元及判决利息,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吉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戴恩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