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本民与刘长华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本民,刘长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6号原告许本民。被告刘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长华应得赔偿款3万余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将来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长华应得赔偿款3万余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