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万彪与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彪,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6号原告:万彪。委托代理人:曹世勇,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维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彪与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彪于2015年2月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万彪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张绍春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路特9号哥特帝景22栋2单元6层60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88.34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大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