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长平、陈刘扣与郑代斌、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平,陈刘扣,郑代斌,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陈长平,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告:陈刘扣,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郑代斌,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平、陈刘扣诉被告郑代斌、安徽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平、陈刘扣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长平、陈刘扣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