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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珍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珍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珍南,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少玉,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珍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周 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