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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敏与邵明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邵明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朱敏,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邵明振,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敏与被告邵明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敏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