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敏与邵明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邵明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朱敏,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邵明振,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敏与被告邵明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敏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