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少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宝林、周晓芳与张虎、李业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虎,李业梅,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林桥小学,胡宝林,周晓芳,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少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虎,农村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业梅,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上诉人张虎、李业梅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林桥小学。法定代表人白衍卫,校长。委托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宝林,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胡玉平,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芳,城镇居民。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峰,镇长。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刚,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赵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宗志、牛艳丽,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体新,主任。委托代理人宗志,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虎、李业梅、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林桥小学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虎、李业梅的委托代理人贺成柱,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林桥小学的委托代理人马洪军,被上诉人胡宝林的委托代理人胡玉平,被上诉人周晓芳,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徐永刚,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宗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纪金洁审 判 员 宋兆江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