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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建军人民陪审员  申圣文人民陪审员  孙玉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