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建军人民陪审员 申圣文人民陪审员 孙玉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