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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小引诉被告普格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引,普格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杨小引,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5日。被告:普格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局,法定代表人:阿基俄尔(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引诉被告普格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曾双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