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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郑兴才、曾从广与曾从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才,曾从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郑兴才,市民,现服刑于南京市浦口监狱。委托代理人朱青祥,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从广,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负责人高永君,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才与被告曾从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兴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从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兴才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