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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54号原告丁某某,男,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