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54号原告丁某某,男,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