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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夏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h2﹥(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313号﹤/h2﹥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x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2010年9月7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夏x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夏x农在广州市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40×××05),后其使用该卡刷卡消费及提取现金。2011年9月开始,被告人夏x农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清还欠款,截止2014年8月该卡欠银行本金23,929.19元。2014年11月12日,夏x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夏x农偿还该信用卡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经过、破案报告,广发银行的催收材料、广发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信用卡欠款明细记录、信用卡申请表,还款回单,被害单位代表姚x勇的陈述,夏x农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夏x农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夏x农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夏x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夏x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夏x农已经还清欠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x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旭群人民陪审员  姚小琼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