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汤苏涛申请宣告王小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汤苏涛,男,1962年7月15日生。申请人汤苏涛要求宣告王小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小玲,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四川璧山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汤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下午3时许发生车祸后入住中山医院、同济医院,诊断为颅内损伤伴长时间昏迷、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外伤、四肢功能障碍等疾病。被申请人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走路,心情常烦躁,无故骂人打人等。2014年10月22日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脑外伤所致智力障碍、脑外伤后情绪障碍。现汤苏涛申请王小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王小玲的监护人,其子表示同意。2015年2月5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王小玲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01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王小玲符合CCMD-3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受疾病的影响,认知功能及社会功能受损,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严重削弱,故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小玲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汤苏涛为王小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刘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