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昭燕诉林秀庭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昭燕,林秀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昭燕。被执行人林秀庭。申请人李昭燕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屏东地方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的103年度司促字第4720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认(台)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昭燕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秀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10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02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秀庭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目前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秀庭实施了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认(台)字第6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