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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费文青与青岛好客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费文青。被执行人青岛好客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269号4号楼(文阳路273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费文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07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好客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07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关注公众号“”